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