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