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主体工程投资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