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划布局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项目;对公益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