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支持力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将资源综合利用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列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予以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安排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