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财政扶持力度,安排相关资金用于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的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引进、资源综合利用的信息服务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