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利用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筑路、筑港、筑坝、回填等工程,应当根据技术规范要求掺用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