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利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