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商业经营网点的设置作统一规划布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