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游乐、住宿、餐饮、导游等经营者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