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