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