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