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及其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并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阻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