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