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风景名胜区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