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