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