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