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