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预警机制。发生农作物农药药害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农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置,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