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

废弃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集中回收和无害化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