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植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中指定所推介农药的生产单位;(二)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时以营利为目的,宣传、推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三)违反规定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