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三)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