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二条已修改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数据,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及时作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测,无偿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除植保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见。禁止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