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三条已修改农作物发生较大范围病虫害危害或者受到不明原因危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