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植保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人员应当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及时准确提供监测数据。

县级植保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聘用具备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能的人员,协助开展调查监测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