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因安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