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已修改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因安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