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预报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毁。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迁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立该监测预报站点或者设施的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重建。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