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没收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