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擅自处理、转移被责令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封存的计量器具的,处以该计量器具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