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送检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