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