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检验,限期整改,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