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