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