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