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