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