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和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