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二十条已修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经依法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未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检定、校准、测试的项目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数据,不得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