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电话计时计费器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