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八条已修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测试业务。需新增加检验、测试项目的,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其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