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

禁止擅自制作、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