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五条已修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禁止擅自制作、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