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