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