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