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村镇房屋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各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买卖、租赁、抵押的管理,建立健全村镇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办法参照城镇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