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不受污染,改善村镇居民饮水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