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村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村镇基础配套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