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建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