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村镇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