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乡(镇)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